电子标签标准工作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电子标签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加快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研究机构、高校的作用,经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批准,成立“电子标签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三条 工作组在部科技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作组以企业为主体,采取开放式原则组建。凡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应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或专家。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研究电子标签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我国电子标签市场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我国电子标签技术领域的标准体系。
第六条 研究分析电子标签技术领域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提出评估分析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
第七条 根据我国电子标签技术标准体系和产业发展进程,适时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第八条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本领域有关单位完成标准项目的起草、讨论、评审和报批工作。
第九条 结合我国电子标签技术和产业发展进程,适时组织提出我国的国际标准工作提案。
第十条 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组织进行技术协调,组织、实施国内外标准交流、培训及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主管部门领导下(或受委托)实施本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十二条 向部科技司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工作组由组长、联络员和成员组成。组长和联络员由部科技司任命。
第十五条 成员分为全权成员和观察成员。任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观察成员,经秘书处审查后报科技司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致力于发展我国信息产业和技术、公开拥护并实质性采纳推广工作组已制定和拟定中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承认本章程、履行相关成员义务、愿意申请参加的企事业单位,经过部科技司审批都可以成为工作组全权成员。
第十七条 工作组首批成员由部科技司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工作组设立组长1人,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任命,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标准制定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工作组设立联络员1人,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任命。
主要职责:
1. 参加工作组的活动,传达部科技司的要求,及时反映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
2. 协助工作组组长做好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组秘书处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秘书处负责处理工作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成员的申请、管理、联络,会议的组织,网站的维护和信息发布以及组长和联络员安排的有关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所有成员构成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工作组的决策机构,所有成员有平等的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的权利。每个全权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工作组内任何决议的通过必须得到2/3以上(含2/3)的赞成票。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下设专题组,专题组可根据需要适时设立或撤消,每个成员单位最多参加两个专题组,专题组设立专题组长1名,组长由工作组组长根据需要任命,报部科技司备案。专题组全权成员不得少于3名,观察成员不限。专题组副组长根据需要设立。
专题组的职责:
1. 负责提出本专题组范围内标准项目建议;
2. 根据我国电子标签市场和产业的发展状况,适时向工作组提出标准修订建议;
3. 负责组织起草本专题组已列入计划的标准(含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有关资料);
4. 定期向秘书处报送工作简报。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指派具体人员作为工作组成员参加标准工作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准工作组组长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本标准工作组相关工作。被邀请人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分为全权成员和观察成员。
成员的基本权利:
1.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参加相关专题组会议及活动的权利;
2. 提出新的标准项目建议;
3. 获得工作组文件,参加各种相关培训;
4. 推荐新成员的权利;
5. 退出工作组的权利。
成员的基本义务:
1. 拥护和遵守工作组章程,积极维护工作组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2. 维护工作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组的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 积极参加工作组的活动,承担工作组分配的任务;
4. 按时答复工作组各项提案和征询意见;
5. 保守标准制订过程中的工作机密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6. 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观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观察成员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全权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全权成员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 对工作组章程的建议权和表决权;
2. 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标准草案进行表决;
3. 新成员加入的表决权;
4. 专题组的建立和撤销的表决权;
5. 内部管理制度的表决权。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成员的加入
新成员的加入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单位向工作组秘书处提交“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工作组成员单位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 工作组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 由工作组秘书处将申请单位资料提交工作组表决;
4. 经工作组表决通过后,可成为全权成员或观察成员;
5. 申请单位在30日内向工作组秘书处交纳规定会费;
6. 报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成员的退出
工作组成员决定退出工作组时,应提前30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负责向工作组其他全权成员和部科技司通报。
第三十条 全权成员的降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放弃其全权成员资格成为工作组观察成员,所缴会费不退:
1. 专题组全权成员连续两次缺席工作组会议;
2. 专题组全权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投票;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除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向工作组成员大会提出除名提议,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处理,所缴会费不退:
1. 成员单位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或)工作组的其他规章、协议;
2. 成员单位的行为严重损害或威胁工作组及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权益;
3. 成员单位长期不履行成员义务,一年内经秘书处书面告知超过3次;
4. 成员单位由于性质改变而不再具备成员资格,且未主动提出退出工作组;
5. 不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标准的制定
标准的制订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工作组中总体组负责起草、制定电子标签标准体系框架;
2. 专题组负责根据标准体系进行标准的立项、论证;
3. 工作组秘书处将立项项目上报主管部门;
4. 专题组负责起草标准草案,并由专题组组长向工作组秘书处提交;
5. 工作组秘书处负责向所有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标准草案,进行表决;
6. 工作组成员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提交意见;
7.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意见反馈给专题组组长;
8. 专题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并再次向秘书处提交;
9. 工作组秘书处负责向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修改过的标准草案,进行表决;
10. 当获得全权成员的2/3赞成票后,该标准通过。
11. 表决方式可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在规定时间内如不回复即可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组年会
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或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由工作组组长主持。
1. 传达部科技司有关指示;
2. 听取各专题组单位的关于电子标签的技术报告;
3. 听取各专题组的工作报告并进行表决;
4. 对设立或撤消专题组进行表决;
5. 专题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专题组组长负责召集,秘书处协助。
第六章 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工作组工作的顺利进行,成员单位应按年度交纳会费。会费由工作组自行掌握,由工作组秘书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工作组的各项开支。
第三十五条 全权成员交纳会费人民币2万元/年,观察成员交纳会费人民币1万元/年;对于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会费为上述会费的50%;商标原注册地在国外的企业:全权成员交纳会费人民币4万元/年,观察成员交纳会费人民币2万元/年。
第三十六条 工作组成员每年1月向工作组秘书处交纳本年度全年会费。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工作组成员大会讨论,并获得2/3以上(含2/3)赞成方为通过,并报科技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工作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